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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狗只咬伤,责任谁属?

根据《动物保护法》及《民法典》,动物饲养人须就其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故意或疏忽饲养可加重责任。

澳门对动物侵权责任采用「饲养人负责」原则:(1) 根据《动物保护法》第4条,饲养人须为其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无论是否属故意或疏忽;(2) 如能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疏忽所引致,饲养人的责任可获减免;(3) 如饲养人明知其动物有危险性而未采取防范措施(例如未系狗绳、未佩戴口罩),除民事赔偿外,还可能触犯《动物保护法》的行政处罚(罚款、扣押动物等)。受害人应保留所有医疗收据、诊断证明及事发现场照片,并可循民事诉讼向饲养人索偿医疗费、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资料来源

  • 第4/2016號法律《動物保護法》第4條
  • 《民法典》第477條至第492條(動物造成之損害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