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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約期滿業主拒退還按金怎麼辦?

租約期滿如無損壞,業主須退還按金;如拒絕退還,可透過房屋局調解或循民事(小額)訴訟追討。

租屋按金爭議處理建議:(1) **保存證據**:保留租約文本、按金收據、移交時的單位狀況紀錄(拍照、影片)、所有通訊紀錄(短信、WhatsApp、電郵);(2) **與業主溝通**:可書面要求業主於指定期限內退還按金,並註明如不獲退還將採取法律行動;(3) **房屋局調解**:可前往房屋局申請調解,該局設有租賃糾紛調解服務;(4) **小額民事法庭**:如爭議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,000元,可向小額民事法庭提出訴訟,程序簡單且費用較低;(5) **一般民事訴訟**:金額較大者,可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處理。澳門民法典第973條至第987條規範租賃關係,租約期滿後,如承租人妥善交還單位,出租人須退還按金(扣除合理損耗及欠款後)。

資料來源

  • 《民法典》第973條至第987條(租賃)
  • 第17/2019號法律《租賃住宅樓宇的專門制度》